学校对于在校的学生有负这个管理的责任,非本校学生在校内受伤,如果是学校的过错,就应该承担责任,是否是在校学生以及受伤事实与学校的关系的定性直接决定了对学校承担责任的界定。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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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校学生在校内受伤学校承担责任吗?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23464.html
(一)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者学生在校期间致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23464.html
这个要件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23464.html
1、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局限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23464.html
2、学生伤害事故应当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这里的在校期间,应当作广义理解,即不是仅仅指形式意义上的在校期间,而是在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期间。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23464.html
3、仅仅指学生受到的伤害事故,还要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这两方面的人身伤害事故,都是学生伤害事故,都是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23464.html
从民法典的角度研究,这种损害事实还应当表现为财产的损失,例如,医疗费的支出、护理费的支出、丧葬费的支出,等等。在人身伤害事故的损失中,要不要包括精神损害的损失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23464.html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也对此予以明确:“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23464.html
(二)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违反《教育法》规定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23464.html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行为,原则上是实施教育、管理和保护中,没有正确履行或者违背《教育法》关于学校履行的这种职责的行为。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23464.html
在具体的行为方式上,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23464.html
1、学校疏于管理的行为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23464.html
2、学校疏于保护的行为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23464.html
3、学校疏于教育的行为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23464.html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教师在对学生教育后,学生拒不服从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可以免除学校和教师的责任。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23464.html
学校的上述行为,包括学校的行为,也包括负该种责任的教师的行为。学校的疏于职守行为,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学校的教师在教育和教学活动中,其行为疏于执行职务,其行为的后果属于职务行为。当其行为不当,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造成学生伤害或者学生伤害他人,学校应当承担转承责任 (替代责任)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23464.html
在对学校行为违法性的判断上,应当违反《教育法》和民法的规定。《教育法》规定的标准,是学校承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民法规定的标准,是对学生人身权利不得侵犯义务。 违反这些法律规定,就构成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违法性要件。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23464.html
(三)学校的违反《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23464.html
很多时候,学校的行为并不是损害结果发生的惟一原因,而是由于多个行为引起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而学校的行为仅仅是其中的原因之一。这时候,应当认真判断,研究学校的行为究竟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还是条件。如果是原因,则与其他原因构成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学校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那份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仅仅是条件,并不是原因,则学校不承担责任。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23464.html
(四)学校在实施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时有疏于职责的过失或者重大过失
一种主张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精神病医院学习、生活或者治疗时,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这些单位对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一定的监护性质的职责,因此,可视情况决定这些单位适当地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主张的直接来源,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这条规定的内容是:“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种主张认为,学校为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基础,就是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责任,当未成年的学生在教育或教学活动中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学校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加拿大留学费用多少,不同年级费用一样吗?
加拿大留学费用年纪不同其费用也是不同的。加拿大中心城市的大学要比东海岸及中西部省份的大学贵,以中等城市消费水平看,加拿大本科留学一年费用在20-28万人民币不等;研究型硕士一年的学费在5万人民币左右,而且绝大部分申请成功了的话都是有奖学金的;专业型硕士10万~2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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