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的违约责任与救济的规定有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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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违约责任与救济有哪些规定?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21153.html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下: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21153.html
(1) 存在违约行为;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21153.html
(2) 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21153.html
(3) 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21153.html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21153.html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21153.html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其责任构成如下: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21153.html
(1)违约行为;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21153.html
(2)损失;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21153.html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21153.html
(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21153.html
4、定金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21153.html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21153.html
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21153.html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21153.html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21153.html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21153.html
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21153.html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缔约过失责任类型有哪些?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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