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享有的权利义务有哪些,业主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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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业主专有权有哪些限制,业主的权利与义务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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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专有权有哪些限制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1959.html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1959.html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1959.html

1.按照专有部分的原使用目的或规约的规定使用;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1959.html

2.维护建筑物牢固安全和外观美观完整;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1959.html

3.不得随意变动更换损坏专有部分中涉及共有的部分;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1959.html

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一方面,应明确其与一般所有权相同,具有绝对性、永久性、排他性。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1959.html

所有权人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可以自由使用、收益、处分专有部分,并排除他人干涉。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1959.html

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到其与一般所有权的不同: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1959.html

业主的专有部分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共有部分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性,例如没有电梯、楼道、走廊,业主不可能出入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1959.html

没有水箱,水、电等管线,业主无法使用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1959.html

因此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应受到一定限制。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1959.html

例如,业主对专有部分装修时,不得拆除房屋内的承重墙,不得在专有部分内储藏、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等物品,危及整个建筑物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1959.html

业主知情权时效是多久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1959.html

业主知情权本身是没有时效规定的,但是如果是诉讼时效是三年。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1959.html

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是包含对内、对外两大方面,对内是作为共同管理人所应有的知情权,对外则是作为受益人,在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行政监管的全流程中,所应有的知情权。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1959.html

业主知情权,包括单一业主的知情权,以及业主组织,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知情权。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1959.html

对于单个业主而言,如果购买独立的土地与房屋,就不存在与其他人的共享,也不存在共同管理,完全是自己独立决断。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1959.html

现在,小区资源共享的现实,使得业主不得不放弃独断权,而接受共同决定的制约。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1959.html

但是,为了防止其他人的共同决定对自身利益的侵犯,按照公平原则,业主必然要求得到更全面的知情权,这是针对业主间利益诉求差异、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对自身权利侵害的防范,是对服从业主共同决定的义务的承担而获得的公平交换。

因此,单一业主在共同管理中的知情权,包括对一切物业服务过程、一切业主组织活动过程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查询、抄录与复制相关资料的权利,与遵守共同管理约束的义务,是合理的搭配。

其次,小区的建设是专业性强、社会组织复杂度高的社会活动,业主们无法深入到生产、维修的全过程,监督整个复杂的作业。

特别是对于购买期房的业主,只能因信任而托付开发商尽职生产,因信任而托付相关政府监督部门尽职监督。

同时,建设单位花3-5年的时间,生产出的房屋,业主们一旦购买,则需要使用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

在此期间,大量部件的损坏给业主带来的风险,都需要业主们承担,而建设单位却可以了无踪影;

相比开发商3-5年的风险承担,业主们要承担长达几十年的超额长期风险,这样的风险承担义务上的不对等,从公平角度出发,业主们必然要主张对生产者的生产活动与监督者的监督活动的完全知情权,以防止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长期损失。

这样的权利义务的搭配是合理的。

这就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外的知情权。

同时,由于共有物的质量问题,未必在小区里所有范围内发生,很可能涉及某户、某单元、某楼,因此该单位范围内单一或一群业主,都独立承受了长期的风险,他们都有主张该范围内的对建设者、监督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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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12月16日 04: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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