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xsss/509.html
1、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xsss/509.html
2、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xsss/509.html
3、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xsss/509.html
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xsss/509.html
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xsss/509.html
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xsss/509.html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xsss/509.html
二、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xsss/509.html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xsss/509.html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xsss/509.html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xsss/509.html
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xsss/509.html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xsss/509.html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内提出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xsss/509.html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xsss/509.html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xsss/509.html
刑事申诉是事后进行审查的监督性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是一审、二审程序以外的,具有补救性的特殊程序。申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表现。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刑事申诉时效,只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xsss/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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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申诉律师权利是什么?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xsss/509.html
刑事申诉律师权利是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且为犯罪嫌疑人来进行一定的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十四条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第四十七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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