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拒绝配合作证不会被判刑,一般对这类证人也不会采取什么其他的处罚措施,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或者个人本身就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本人不想出庭作证,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作证的。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93.html
证人拒绝配合作证会被判刑吗?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93.html
不出庭作证不会被判刑。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93.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93.html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93.html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93.html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93.html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93.html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93.html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93.html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93.html
另外,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93.html
民事案件中,如果证人确实存在特殊情况,从而无法出庭作证的话,法律并未规定此时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但如果是在刑事案件中,经过人民法院的通知之后,证人在不具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不按照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作证。要注意的是,就算证人出庭作证了,其证言也是需要经过查证属实之后,那么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93.html
为确保庭审效果证人视频作证是否可以?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93.html
证人视频作证也可以,但证人视频作证的需要经过法院的许可。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93.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93.html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93.html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93.html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93.html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93.html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如还有不清楚的或新情况,建议你直接本站,在线提问以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智能匹配平台空闲律师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尽量说明大致情况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祝维权成功。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大家参考,在实际法律问题中,案件情况不同,具有特殊性,为了有效解决您的问题,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解释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