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2、对员工的考核。3、劳动者个人提出不适岗。4、特殊岗位劳动者经培训或考试后未达到规定要求。关于“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双方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后,劳动者依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按照什么标准认定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ldjf/20396.html
1、企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应当对不胜任工作着一模糊性的法律概念,基于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细致性地表述,要具体罗列出哪些行为属于不胜任工作的表现。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ldjf/20396.html
2、对员工的考核。不胜任工作,需要有员工的考核结论作为依据。经过客观公正的考核程序,对劳动者的具体任职条件、工作表现、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对照评价标准得出考核结果,并要及时告知劳动者。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ldjf/20396.html
3、劳动者个人提出不适岗。实践中,个别劳动者因自身原因、家庭原因等提出不适合现岗位工作,为此向单位提出岗位调整请求,也可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ldjf/20396.html
4、特殊岗位劳动者经培训或考试后未达到规定要求。例如,从事电工、驾驶员、教师等工作都需要持证上岗,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上述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或上岗考试,如劳动者不能达标,也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ldjf/20396.html
公司是否可以随便裁员?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ldjf/20396.html
1、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裁员,如果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ldjf/20396.html
2、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有: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ldjf/20396.html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ldjf/20396.html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ldjf/20396.html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ldjf/20396.html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ldjf/20396.html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ldjf/20396.html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ldjf/20396.html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ldjf/20396.html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ldjf/20396.html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ldjf/20396.html
公司裁员纠纷官司怎么打赢?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ldjf/20396.html
公司裁员纠纷官司可以通过提交大量的证据来打赢。公司裁员责任方一般是要公司,所以要对面裁员的诉讼时公司会处于被动的地位,怎样应诉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而定,但建议公司聘请有经验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对合理维护公司权益帮助是非常大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ldjf/20396.html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ldjf/20396.html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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