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车位归谁所有(小区内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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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办理产权证书的产权车位这种车位属于在建设规划内的车位,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决定以出租、出售或买房附送的形式进行处置,但是需要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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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车位算业主共有权吗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5686.html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小区的车位一般分为三种: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5686.html

1.能够办理产权证书的产权车位;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5686.html

2.不能办理产权证书的车位(包括地上、地下车位);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5686.html

3.人防车位。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5686.html

1.能够办理产权证书的产权车位这种车位属于在建设规划内的车位,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决定以出租、出售或买房附送的形式进行处置,但是需要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使用。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5686.html

法律规定: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5686.html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5686.html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5686.html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5686.html

2.不能办理产权证书的车位这类车位一般有两种情况: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5686.html

占用小区公共绿地、道路改建的车位;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5686.html

在建设规划外的车位;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5686.html

这两种车位都应属于业主共有车位,由全体业主决定如何使用,产生的收益也归全体业主所有。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5686.html

3.人防车位目前来说对于人防车位的归属问题“尚无定论”,但是人防车位的管理权一般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选择出租人防车位,所得收益也归开发商所有。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5686.html

物业费有纠纷怎么进行处理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5686.html

业主和物业在物业费上产生了纠纷的话,那么一般要看双方之间关于物业费所签订的相关条款。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5686.html

如果业主与原物业公司订立的合同大楼内广告费收取有约定,则按约定条款履行。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5686.html

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则可分为两类情形进行处理。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5686.html

一是大楼的广告利益应为业主所有,原物业在扣除其成本费用外应将收益部分返还业主。

二是大楼的广告利益约定由物业公司收取的,业主有权对超出其管理服务期限的广告费用要求转付给自己。

新物业公司并非大楼的业主,不能直接获得该楼利用的广告利益,因此其无权直接向原物业索要接管大楼后的广告利益,协商解决不受限制。

如果获得业主的授权,新物业是有权向广告公司主张权利的。

首先,如何认定新老物业交接过渡期内,老物业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行为之性质。

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无权以与业主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为由,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相关设施、资料等。

在业委会未明确表示续聘老物业的情况下,即便老物业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新物业进驻前的过渡期内继续服役,也不能以此认定业委会“默认”与老物业建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如果老物业拒绝撤离、“强行”服务,就认定业委会“默认”续聘老物业,显然违反了合同自愿和公平原则,有可能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

其次,旧物业是否有权以业主大会决议程序违法为由,要求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法律规定业主大会决议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业主大会决议程序是否合法、应否撤销的问题,属于小区业主撤销权行使范围,规范的是业主与业委会的内部关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规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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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12月29日 2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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