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持续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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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已经出具了裁决后也是需要在一年内执行完毕后,仲裁的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况下则是需要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当仲裁裁决出具后被执行人没有依照规定执行裁决时,另一方也是可以自行或者是通过法院来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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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执行多长时间?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5132.html

1、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当事人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5132.html

2、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年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从2008年4月1日开始,根据2007年10月28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延长到了两年。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5132.html

3、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5132.html

4、因此,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而法院一般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5132.html

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管辖有关系吗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5132.html

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管辖法院实际上与“劳动仲裁机构所在地”没有任何关系,而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5132.html

其一,“由劳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只是一种臆断和推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当事人所选择的劳动仲裁机构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争议发生地的仲裁机构,故在对劳动争议裁决不服的,再向劳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似乎“由劳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受理”是顺理成章,但这仅仅是一种重合,是劳动争议应当受案的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的一种重合,长期的重合形成了一种错觉和想当然,但这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5132.html

其二,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虽然具有法律上的相连关系,但毕竟是两套系统,两种争议解决模式,在管辖问题上不能混为一谈。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但两种争议解决方式的主体不同,劳动仲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置的劳动仲裁机构负责处理,劳动仲裁机构在性质上是事业单位法人,而劳动争议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其性质是司法机关;二者所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亦有区别,劳动仲裁主要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下发的条例、规章、文件为依据进行裁决,劳动争议诉讼则按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处理,主要依据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裁判,行政规章及其他文件仅作参考。故二者虽有联系,但实则大相径庭,泾渭分明。“劳动争议诉讼由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说法将二者混为一谈,实为不妥。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5132.html

其三,并非所有的县、区,都设置有劳动仲裁机构,有些县区由于经济发展程度、风俗、地理、行政区划等原因,没有或尚未设置劳动仲裁机构,或者因劳动仲裁机构实行集中管理,由一个县区的劳动仲裁机构管辖数个县区的劳动争议事项。若此种情形,再“劳动争议诉讼由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显然不合理,会造成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根本没有劳动争议案件,而与之不相干的劳动争议所在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却卷帙浩繁,这对人民法院工作极为不利。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5132.html

其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对管辖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没有涉及到劳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问题。这是由于用人单位地址相对固定,所在地法院更便于了解案情及调查取证工作,且与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相符。另外为了便于劳动者参与诉讼和及时查证案情,该解释也确定了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工作地点)人民法院也具有管辖权。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5132.html

在我国相关的劳动仲裁案件,如存在移交、增加和变更仲裁的、对方提出异议的、发现新的证据的仲裁案件,仲裁期限应积极的按照法律规定重新计算。保护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要求对方对这类案件裁决的结果进行履行。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5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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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12月28日 12: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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