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被第三人撤销的诉讼裁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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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不服的是可以上诉处理的。能够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应当是第三人,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因第三人与生效案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此时法律文书中存在的错误应当限于案件的实体处理上的错误,对于案件审理的程序问题不属于申请撤销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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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不服如何处理?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35.html

第三人撤销之诉不服是可以上诉的。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经过审理,处理如下: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35.html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35.html

(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35.html

(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35.html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35.html

又提第三人撤销之诉又提再审可以吗?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35.html

不可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关系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都是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外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但两者在本质、适用主体范围、提起事由以及适用范围上存在诸多差异,应准确予以区分。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35.html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选择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在立法背景等方便存在相似之处,同时也存在诸多不同,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两种制度各自的立法目的。在选择适用时,应当在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前提下,对其选择适用程序进行适当的引导,以期更快、更有效地解决纠纷。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35.html

(一)如果案外人在原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优先适用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因为在执行阶段,中止执行是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救济最有力的措施。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个新诉,若案外人提起撤销之诉,在该诉审查、审理过程中不能停止原诉判决的执行,在这种情况下若原诉已执行完毕,则会加大案外人权利救济的难度。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35.html

(二)如果案外人在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进入执行阶段之前就发现已生效的裁判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优先适用第三人撤销制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原案件生效裁判并未进入执行程序,第三人只需通过新诉请求法院作出新的裁判,撤销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的元裁判即可维护其合法权益,无需通过再审申请,启动再审程序。因为启动再审程序需按照原审程序对原审整个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大大降低了解决纠纷的效率。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35.html

(三)如果发现案件是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合谋以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行为的情形,案外第三人由于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直接提起撤销之诉即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案件根本就没有审理的必要,无需再通过申请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审理,只需要直接撤销即可。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35.html

案情回放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35.html

“五.一”小长假过完第一天,在广州从事食品经营的一顾问单位行政部负责人张经理来访,张经理告诉律师,2013年3月12日一客户向公司订购了一批产品,总货款100万元,约定一个月后交货,买方收货经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款。公司于2013年4月9日向客户完成交货,产品经客户验收合格,但直到2013年5月底,客户仍未向公司支付货款。同年6月初,公司向客户发出货款催收通知后,客户回复:因我方法定代表人超出我方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违反了我方公司章程中“货款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当由股东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可签订”的规定,所以客户认为法定代表人超出授权与贵司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相关责任应当由法定代人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双方就货款支付发生争议,张经理现就公司章程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的问题向我们咨询。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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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12月27日 15: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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