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三种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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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提起第3人撤销之诉的三种情形是,当前的债权是法律制度明确规定的特殊保护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当中已经确定的债权内容有一部分或者全部都是虚假的,因为债务人跟别人的权利义务被法院确定,造成债权人享有的相关权利不能正当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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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三种情况分别是哪些?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26.html

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26.html

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依法对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26.html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26.html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形成权么?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26.html

第三人撤销之诉不是形成权,形成之诉,是依据判决使权利关系及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之类型的诉讼。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形成判决,而使权利关系及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效力就是形成力,在观念上这种判决并没有相对应的强制执行内容,不过,诸如户籍登记等广义的执行则另当别论,换言之,形成判决不具有“仅限于民事执行法讲义意义上”的强制执行之内容。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26.html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26.html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26.html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26.html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26.html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26.html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26.html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26.html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26.html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26.html

担保人能否行使撤销权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26.html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规定将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限定为债权人,仅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担保人并不属于债权人的范畴。担保人只有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方具备债权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说债务人的行为侵害了担保人的“债权”。因此,担保人不能成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担保人对债务人而言,在其未承担担保责任之前,虽不享有债权,但担保人毕竟承担着财产损失的风险,极有转化为债权的可能。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26.html

而且,根据撤销权设立的宗旨,债权人在其债权设有担保时,因其债权不致于因债务人的行为受到损害,不必行使撤销权,这样,担保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这对担保人是极不公正的。同时,《破产法》中赋予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债权人地位,由此也可以认定担保人在特定条件下是能够行使撤销权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26.html

破产法的撤销权与破产法外的撤销权是应当区分的,不能援引破产法上的规定来对债权法撤销权的适用进行推论。不赋予担保人撤销行使的主体资格,虽可能会造成担保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但撤销权旨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526.html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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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12月27日 01: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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