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仲裁裁决认定的工作时间是执行终结之间,如果不服仲裁裁决需要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裁定,如果能够证明当事人没有仲裁条款或者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的协议范围等可以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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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仲裁裁决认定的工作时间是什么时候?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846.html
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的,应该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由法院对申请进行裁定。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846.html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846.html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846.html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846.html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846.html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846.html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846.html
请求撤销仲裁裁决需要缴纳诉讼费吗?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846.html
请求撤销仲裁裁决需要缴纳诉讼费,受理费标准是400元。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846.html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846.html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846.html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846.html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方式问题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846.html
(一)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合议庭的组成问题。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首先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裁决有无法定撤销的情形,再依法作出撤销或驳回申请的裁定。由于法律对此类案件能否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没有明文规定,各地做法不一。当前,随着审判组织改革的深化,各地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方式主要有二种:一种是由审判长和其他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另一种是由审判长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从实际情况看,因一些陪审员不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难以胜任此类案件的审查工作。同时,这类案件涉及到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根据现实情况和此类案件的特点,为慎重起见,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由审判长和其他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而不宜有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查此类案件。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846.html
(二)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的审查方式问题。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并严格区分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分别依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及第七十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审查。但由于法律对合议庭审查此类案件应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也不尽一致。有一种观点认为,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对这类案件进行审查,即在审判长主持下,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对当事人提交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所列举的申请撤销理由和相关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核实,并依此确定该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情形。其理由是,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查此类案件简便易行,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笔者认为,合议庭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查此类案件,固然能够提高司法效率,但这种审理方式无法保障被申请人所享有的参与诉讼活动、质证和提出反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同时,合议庭采取这种审查方式有可能片面采信申请人的“一面之词”,而影响法院裁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因此,合议庭不宜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审查此类案件。根据这类案件的特点,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合议庭审查此类案件,除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以外,宜采用公开开庭听证的方式进行。这里的“听证”,是指合议庭在开庭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清事实(仲裁裁决有无法定撤销情形),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并为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提出反证抗辩提供机会的诉讼活动。在听证过程中,应先由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中存在的法定撤销情形,再由被申请人质证、提出反证抗辩,然后由法院确认证据真伪及其效力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合议庭对此类案件进行审查时,如果认为审理案件需要,可以通知仲裁庭派员参加听证活动。这样,既能增强人民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仲裁活动健康发展,又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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