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利害关系人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无效的合同从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不仅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签合同取得的财产还应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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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确认合同无效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82.html
利害关系人确认合同无效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82.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82.html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82.html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82.html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82.html
公示催告后失票人的权利怎么救济?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82.html
公示催告后失票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应当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出具裁定书。然后,有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提出权利申报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后,有权利人凭法院判决书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款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82.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82.html
第二百二十三条 除权判决撤销之诉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82.html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82.html
受理和管辖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82.html
第一条 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82.html
第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82.html
第三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82.html
第四条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82.html
第五条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82.html
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82.html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82.html
第七条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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