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虚假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之间是有联系的。为了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我国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使第三人能够通过该制度撤销他人进行诉讼所形成的错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实现权利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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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虚假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有联系吗?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195.html
有联系。为了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发生,同时也为未能参加诉讼而没有获得程序保障、却可能受到判决既判力扩张效果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我国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使第三人能够通过该制度撤销他人进行诉讼所形成的错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实现权利的救济。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195.html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加害他人,恶意启动一个没有合理根据的诉讼或在诉讼过程中滥用诉讼权利,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以虚假诉讼为由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司法机关主动审查、遏制虚假诉讼的重要途径。以虚假诉讼为由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在审理中存在三点问题:一是对于存在疑点的诉讼应当采取何种审理方式;二是如何认定相关诉讼构成虚假诉讼;三是如何确定虚假诉讼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195.html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若干规则中诉讼主体是谁?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195.html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民诉法规定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地位相当于原告,以本诉的原、被告作为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最高院观点认为,判定第三人的标准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是否损害到其民事权益,如果没有损害其合法权益,则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195.html
案情回放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195.html
“五.一”小长假过完第一天,在广州从事食品经营的一顾问单位行政部负责人张经理来访,张经理告诉律师,2013年3月12日一客户向公司订购了一批产品,总货款100万元,约定一个月后交货,买方收货经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款。公司于2013年4月9日向客户完成交货,产品经客户验收合格,但直到2013年5月底,客户仍未向公司支付货款。同年6月初,公司向客户发出货款催收通知后,客户回复:因我方法定代表人超出我方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违反了我方公司章程中“货款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当由股东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可签订”的规定,所以客户认为法定代表人超出授权与贵司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相关责任应当由法定代人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双方就货款支付发生争议,张经理现就公司章程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的问题向我们咨询。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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