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如何执行?
探视权是:夫妻离婚之后没有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所拥有的权利,有一定的强制性。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znfy/697.html
二、探视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znfy/697.html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znfy/697.html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znfy/697.html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znfy/697.html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znfy/697.html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比如说直接见面,或者是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其中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方面。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手段或者接口对对方行使探视权进行制止和阻挠妨碍。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znfy/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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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探视权如何强制执行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znfy/697.html
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讲,其拥有一定的探视权。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znfy/697.html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znfy/697.html 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znfy/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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