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是需要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去进行计算并分割的,不动产也是需要进行分割的。那么对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如何理解?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本文内容收集了一些相关内容整理与大家分享,通常法律问题复杂且专业性较强,如您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本站免费问律师,尽量详细以便针对性解答您的法律难题。
一、对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如何理解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限于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lihun/26123.html
“财产”不仅仅是指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即使是在离婚协议中已作处理的财产,嗣后发生纠纷的,也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lihun/26123.html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lihun/26123.html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此处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包括物、债权等,消极财产主要为债务。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lihun/26123.html
二、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lihun/26123.html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lihun/26123.html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lihun/26123.html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lihun/26123.html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lihun/26123.html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lihun/26123.html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lihun/26123.html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lihun/26123.html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lihun/26123.html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lihun/26123.html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偿。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lihun/26123.html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及分析
案情回顾: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lihun/26123.html
张某与彦某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与其所在单位签订《购房协议书》,以张某的名义购买位于海淀区的一处房屋(以下简称海淀区房屋),房产证由售房单位统一办理。后张某辞职随彦某出国,出国后海淀区房屋由彦某家人居住。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lihun/26123.html
2005年,张某与彦某回国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在海淀区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之前,双方均有权居住,即张某在京工作期间由张某居住,其他时间由彦某及其家人居住;在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之后,由先在京定居、工作的一方拥有该房屋产权,并由拥有产权一方按房屋价格的50%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如双方均在京或不在京定居、工作,则彦某有优先决定房屋产权归属的权利,并由拥有产权一方按该房屋价格的50%给予另一方以经济补偿。离婚后,张、彦二人各自出国。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lihun/26123.html
2006年底,张某与北京某公司达成工作协议。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lihun/26123.html
2007年初,张某回京工作,但彦某家人占据海淀区房屋,最终张某因居住问题不得不重新出国,并于同年加入外国籍。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lihun/26123.html
2008年,售房单位拟将张某名下的海淀区房屋所在居民楼整体置换到丰台区。
2009年3,张某与彦某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将现有房屋交还售房单位,置换后的房屋,双方均不入住,出售置换后房屋并平分售房款。
2009年4,张某、彦某各委托一人与售房单位签订《调换住房协议书》,协议约定,现有房屋交还售房单位,由售房单位办理现有房屋注销手续与新房屋登记手续。
2009年5,彦某提出,不履行2009年3月达成的协议,要求置换的丰台区房屋归彦某所有,丰台区房屋房产证在办理中。
2013年1月,张某辗转得知,彦某拿着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要求售房单位办理房屋更名。
经阅卷发现,彦某于2010年3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确认张某与彦某所签的离婚协议有效,要求将海淀区房屋判归彦某所有,由彦某按购房款的一半约6万多元支付张某经济补偿。彦某在诉讼中隐瞒了张某为外国人的事实,不提供张某的完整的通信地址,导致法院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并缺席审理。另,法院公告方式本身也违法。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彦某又拒不提供海淀区房屋已经置换且双方已就置换房屋另行达成分割协议的证据,仍按离婚协议约定要求分割海淀区房屋。为达到少支付张某经济补偿的目的,又捏造张某长期不配合过户的谎言,导致法院将海淀区房屋判归彦某所有的同时,彦某支付了张某50万元作为经济补偿。该判决已于2012年8月生效。
2013年五一节后,受张某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院申请再审,再审理由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再审材料提交后没几天,张某得知彦某于五一前向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按既定思路,张某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将执行案件搁置下来。
审理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理由是: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后裁定:撤销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并将案件发回海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理由是:原审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即: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2014年9月,海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期间,彦某主动要求调解,最终达成调解方案,将丰台区房屋归彦某,由彦某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如:再审期限如何确定;就同一财产所签不同协议效力的认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如何分割;公告送达适用的条件及公告载体;执行异议如何进行,等等。同时,本案也体现了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的重要性,以及积极应诉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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