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规定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防止派遣公司不签或迟签劳动合同;2.明确规定派遣公司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并依法承担不缴纳的法律责任,防止派遣公司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3.双方可以约定派遣员工返回劳务公司的情形及员工返回方式;等一下。
跟劳务派遣签合同注意什么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5663.html
第一,明确规定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防止派遣公司不签、迟签劳动合同;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5663.html
第二,明确规定派遣公司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没有依法缴纳的法律责任,防止派遣公司不缴、漏缴社保;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5663.html
第三,派遣公司如果拖欠克扣工资会导致员工难以安心工作,用工企业在派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的日期,并规定未经用工企业同意,派遣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员工工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5663.html
第四,双方可以约定派遣员工在哪些情形下叫以退回劳务公司及员工退回方式;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5663.html
第五,双方可以约定工伤事故、劳动纠纷如何处理,费用如何分摊;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5663.html
第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用工企业在派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违约应承担所有损失并且用工企业有权解约。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5663.html
劳务派遣工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是什么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5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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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明确规定派遣公司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没有依法缴纳的法律责任,防止派遣公司不缴、漏缴社保;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5663.html
第三,派遣公司如果拖欠克扣工资会导致员工难以安心工作,用工企业在派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的日期,并规定未经用工企业同意,派遣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员工工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5663.html
第四,双方可以约定派遣员工在哪些情形下叫以退回劳务公司及员工退回方式;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5663.html
第五,双方可以约定工伤事故、劳动纠纷如何处理,费用如何分摊;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5663.html
第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用工企业在派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违约应承担所有损失并且用工企业有权解约。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5663.html
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5663.html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5663.html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5663.html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5663.html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5663.html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5663.html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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