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行纪合同和中介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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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信托合同行纪合同的违约金是多少,行纪合同和信托合同的区别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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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行纪合同的违约金是多少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19229.html

信托合同行纪合同的违约金并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19229.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19229.html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19229.html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19229.html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19229.html

行纪合同处理委托事务标的范围是什么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19229.html

1.行纪人的主要义务: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19229.html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19229.html

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19229.html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19229.html

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19229.html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19229.html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19229.html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19229.html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19229.html

(3)妥善保管的义务。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19229.html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19229.html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tjf/19229.html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

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

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

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的留置权,民法典未作规定。

因此,它应该算一个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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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3年1月16日 06: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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