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产权归属问题起诉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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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回迁房产权归属问题起诉条件是什么

一、回迁房产权归属问题起诉条件是什么?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74.html

(二)有明确的被告;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74.html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74.html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74.html

二、回迁房产权争议的诉讼流程是什么?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74.html

1、原告起诉。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74.html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74.html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74.html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74.html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74.html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74.html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74.html

8、判决宣告。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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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时,拆迁回迁房应该怎么分割?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74.html

(一)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74.html

a、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2001年11月1日以后居多)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74.html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74.html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74.html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fwmm/174.html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b、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

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

c、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在离婚和继承案件中可以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结案。

(二)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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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1年12月8日 11: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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