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35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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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业”和“业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物”就是指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对于一幢大楼而言,就是指民(私)法上所称的“建筑物”,是一种有形财产。

物业管理条例35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物业管理条例35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物业”和“业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物”就是指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对于一幢大楼而言,就是指民(私)法上所称的“建筑物”,是一种有形财产。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72.html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72.html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72.html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72.html

第三十五条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72.html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72.html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72.html

第三十六条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72.html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72.html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72.html

第三十七条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72.html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72.html

第三十八条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72.html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72.html

1、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72.html

建筑物的“物权”就是建筑物的财产所有权,在实行土地国有制的我国,它包括建筑物本身的房屋所有权和其所附着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所以,在法律意义上,物业就是指建筑物及其所有权;业主就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72.html

2、必须明确单元套房所有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72.html

按份共有的财产,所有权人在内部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份承当责任,对外部承当连带责任;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权人对内对共有财产的全部平等地享有权利、承当义务,对外部承当连带责任。这里还必须澄清的一点是:我国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是平面(面积)概念,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则是立体(包括房屋使用面积所对应的空间)概念。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72.html

3、必须明确民事意思自治与立法之间的关系。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72.html

民事意思自治就是指契约自由,国家、政府不主动、直接干预私权领域和民商事行为,国家处于民商事行为的“游戏规则”(既法律)的制订和裁判者地位。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72.html

4、必须明确“物业管理”立法的法律类型。

民事立法调整的是平等民商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民商事组织之间的民商事关系;行政立法调整的是非平等主体的国家行政机关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订和颁布,从立法主体上讲,该条例只能是行政立法,调整国家物业行政管理机关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行政关系。如果要调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制订。

5、必须明确“物业管理”的主体。

管理有民事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区别,如我国对房地产所有权采取登记注册制度,那么,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的登记行为就是一种物业行政管理行为。

物业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统一管理社区居民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处理社区的治安问题。有许多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在物业管理中,物业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执行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避免出现可能给居民生活带来问题的物业管理纠纷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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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手房的物业费交割注意事项

从二手房的整个交易流程来看,虽然物业交割是购房的最后一个环节了,但是物业交割在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此环节被疏忽,将会为您的未来居住生活造成比较大的麻烦,因此,“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认为,对于十一黄金周的购房客户来说,千万要做到购房物业交割的做清手续。

一般来说,在物业交割环节只要遵循以下四个步骤,将会给您带来极大的方便:

第一步,在物业交割前,需要通知出售业主腾空房子;

第二步,所购房屋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费、供暖费、物业费等费用结清,买卖双方都要在物业交割单上签字备档;

第三步,向出售业主领取房屋钥匙;

第四步,买方与该套房屋的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供暖合同》。

另外,在二手房的物业交验过程中,“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认为,以下三个方面是需要特别关注的:

首先,维修基金余额的结算与更名

买卖双方通常都会在合同中约定维修基金的结算方式,但有时约定过于笼统,只写“送”或者“不送”。事实上,房屋交接时还会遇到例外情况,即卖方尚未缴付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部分已经使用。由于买卖合同中约定不明确,卖方可以认为维修基金是“送”的,未缴部分或不足部分当然由买方自行缴付;而买方也可以认为,卖方应当足额缴付后,再将维修基金移至买方名下。因此,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维修基金的结算数额。

其次,水、电、煤、电话、物业管理费等生活费用的结清手续

这类纠纷在房屋买卖中经常出现,由于双方疏忽,没有在房屋交接时对日常生活费用进行结算,等买方入住后,收到上述账单时,才发现卖方欠缴大量费用,再回头找其结算时,房东早已音讯全无,只好自认晦气,补缴欠款。虽然相对于房价来说数额不大,但买方心理上仍旧无法求得平衡。其实,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避免,只要在交房当日结清上述款项即可。

第三,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修及附赠家电、家具的验收

一般来讲,买方在交房时都会对上述事项进行验收,其中比较容易忽视的是下水道堵塞和墙面渗水等问题。附赠的家电、家具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大家参考,在实际法律问题中,案件情况不同,具有特殊性,为了有效解决您的问题,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解释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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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1年12月8日 11: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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