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工程验收规范gb50210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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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铝门窗工程验收应按GB 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GB 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执行。2、铝门窗工程的验收,应在隐蔽工程验收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众所周知,门窗是房屋的重要工程。合理设计房屋门窗,严格控制材料选择,规范施工,有利于改善外墙防水工程,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提供舒适安全的环境。那么门窗工程验收规范gb50210有哪些?下面,就让小编带领大家了解下具体的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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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工程验收规范gb50210有哪些

1 一般规定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519.html

1.1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门窗玻璃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519.html

1.2 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519.html

1 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519.html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519.html

3 特种门及其附件的生产许可文件。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519.html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519.html

5 施工记录。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519.html

1.3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519.html

1 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519.html

2 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519.html

1.4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519.html

1 预埋件和锚固件。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519.html

2 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519.html

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519.html

1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519.html

2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519.html

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 应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2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519.html

1.7 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验。5.1.8 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fcjf/1519.html

1.9 木门窗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设置防潮层;埋人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砖应进行防腐处理。

1.10 当金属窗或塑料窗组合时,其拼樘料的尺寸、规格、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5.1.11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1.12 特种门安装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和主管部门的规定。

2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2.1 本节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主控项目

2.2 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规定材质等级时,所用木材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2.3 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建筑木门、木窗》(JG/T122)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2.4 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2.5 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木门窗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时,应用同一材质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漆制品,木塞的木纹和色泽应与制品一致。检验方法:观察。

2.6 门窗框和厚度大于50mm的门窗扇应用双榫连接。榫槽应采用胶料严密嵌合,并应用胶楔加紧。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2.7 胶合板门、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脱胶。胶合板不得刨透表层单板,不得有戗槎。制作胶合板门、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应在同一平面上,面层、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横楞和上、下冒头应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透气孔应通畅。检验方法:观察。

2.8 木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成品门的产品合格证书。

2.9 木门窗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窗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2.10 木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2.11 木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一般项目

2.12 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检验方法:观察。

2.13 木门窗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门窗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应平整。检验方法:观察。5.2.14 木门窗上的槽、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检验方法:观察。

2.15 木门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寒冷地区外门窗(或门窗框)与砌体间的空隙应填充保温材料。检验方法: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2.16 木门窗批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2.17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2.18 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2.18的规定。表5.2.18 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3特种门安装工程

3.1 本节适用于防火门、防盗门、自动门、全玻门、旋转门、金属卷帘门等特种门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主控项目

3.2 特种门的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检查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

3.3 特种门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4 带有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特种门,其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检验方法:启动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观察。

3.5 特种门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6 特种门的配件应齐全,位置应正确,安装应牢固,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特种门的各项性能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一般项目5.5.7 特种门的表面装饰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

3.8 特种门的表面应洁净,无划痕、碰伤。检验方法:观察。

3.9的规定。表5.5.9 推拉自动门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3.10 推拉自动门的感应时间限值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5.10的规定。表5.5.10 推拉自动门的感应时间限值和检验方法

3.11 旋转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5.11的规定。表5.5.11 旋转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4.1 本节适用于平板、吸热、反射、中空、夹层、夹丝、磨砂、钢化、压花玻璃等玻璃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主控项目

4.2 玻璃的品种、规格、尺寸、色彩、图案和涂膜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单块玻璃大于1.5m2时应使用安全玻璃。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4.3 门窗玻璃裁割尺寸应正确。安装后的玻璃应牢固,不得有裂纹、损伤和松动。检验方法:观察;轻敲检查。

4.4 玻璃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数量、规格应保证玻璃安装牢固。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4.5 镶钉木压条接触玻璃处,应与裁口边缘平齐。木压条应互相紧密连接,并与裁口边缘紧贴,割角应整齐。检验方法:观察。

4.6 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密封胶与玻璃、玻璃槽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接缝平齐。检验方法:观察

4.7 带密封条的玻璃压条,其密封条必须与玻璃全部贴紧,压条与型材之间应无明显缝隙,压条接缝应不大于0.5mm。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一般项目

4.8 玻璃表面应洁净,不得有腻子、密封胶、涂料等污渍。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均应洁净,玻璃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气。检验方法:观察。

4.9 门窗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型材。单面镀膜玻璃的镀膜层及磨砂玻璃的磨砂面应朝向室内。中空玻璃的单面镀膜玻璃应在最外层,镀膜层应朝向室内。检验方法:观察。

4.10 腻子应填抹饱满、粘结牢固;腻子边缘与裁口应平齐。固定玻璃的卡子不应在腻子表面显露。检验方法:观察。

文章告诉我们,各类门窗的质量是如何验收的,验收要注意哪些细节。比如甲醛含量、抗压能力、渗透性,还有对填嵌部位等隐秘部位的质量检测。如果要进行门窗的质量验收,可以阅读文章的具体内容。

门窗工程验收规范gb50210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八)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第八条 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条 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未设置专职质监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有专职或者兼职质量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 件;

(五)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向公路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

(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多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统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质监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具备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对国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中的检测工作,交通部可以委托质监机构跨地区选择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第二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经费。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项目质量监督费。

质量监督费应当由质监机构在公路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专户,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发生重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质监机构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交公路发〔1992〕443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看了以上内容对门窗工程验收规范gb50210相关问题想必也了解一些了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问题就先说到这里了,此问题简单点总结来说就是: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另外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什么责任问题相信大家也想知晓,接着继续往下看吧。

门窗工程验收规范gb50210

工程质量不合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81条的相关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筑法》第74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以上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什么责任问题简单总结来说就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81条的相关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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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2月23日 09: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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