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分子若是被认定为是累犯,那么不适用缓刑。若是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虽然没有醉酒驾驶,但是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可能会涉嫌犯危险驾驶罪。涉嫌犯此种罪名的,一般受到的刑事处罚为拘役。
危险驾驶罪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有哪些?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22481.html
刑事案件中缓刑是怎么判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22481.html
刑事案件都是公开宣判的,法院宣告缓刑的,需要公开判决书。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22481.html
《刑事诉讼法》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22481.html
第二百零二条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22481.html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22481.html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22481.html
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22481.html
数罪并罚在一般情况下不宜适用缓刑。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22481.html
行为人以两个以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两个以上的行为,具备两种以上犯罪构成的,即为数罪,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实质的数罪”。而数罪并罚,则是指一人犯有数罪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种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由此可见,数罪并罚下的定罪量刑过程所包含之问题,远比一罪的刑罚适用过程复杂得多,其基本特点有三:一是数罪特征。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如某行为人没有犯实质的数罪或独立之数罪,即失去数罪并罚的事实前提,也当然不在并罚之列。二是时间特征。即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间内,世界各国对此有不同立法规定,但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适用则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适用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同时对于在不同刑事法律关系发展阶段内所实施或发现的数罪,采用不同的并罚方法。三是原则特征。即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和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22481.html
由以上分析所知,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比犯有一罪的犯罪分子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而适用数罪并罚之方法,就能依法对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处以较重的刑罚,有利于惩治犯罪。因此,设置数罪并罚制度的意义主要有二,一是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二是体现了法之正义性与实现刑罚之目的性。正是基于此,刑法理论与实务上都强调,一般情况下对数罪并罚的犯罪分子不宜适用缓刑。199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法发[1996]2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事实上,司法实务操作中不但经济犯罪审判上执行此规定,涉及其他犯罪中数罪并罚的,如涉毒、涉恶、涉黄、药品、醉驾等,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22481.html
如遇到问题类似还有不清楚的或新的情况,建议您直接本站在线提问以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智能匹配平台空闲律师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尽量说明大致情况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先在线咨询律师可谓是目前最好的选择。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22481.html 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22481.html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大家参考,在实际法律问题中,案件情况不同,具有特殊性,为了有效解决您的问题,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解释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