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火灾认定书不服需要走哪些程序(失火罪和过失失火罪是一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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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法院对失火罪既遂的裁量标准,如何正确认定失火罪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法院对失火罪既遂的裁量标准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17107.ht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17107.html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17107.html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17107.html

1、导致死亡3人以上;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17107.html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17107.html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17107.html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17107.html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17107.html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17107.html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17107.html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17107.html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17107.html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17107.html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17107.html

非法销售专用窃听器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17107.html

非法销售专用窃听器材罪的构成要件如下: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17107.html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这些工具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履行安全保卫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则会侵犯公民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另外,秘密联络、截密等器材直接关乎国家安全利益,因此,对这些间谍器材的生产、配售、使用都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由国家安全部确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生产、配售都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安排、批准。如1996年公安部《公安系统普通密码、密码机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公安系统使用的普通密码、,密码机均由公安部办公厅机要处统一订购、配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机要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密码、密码机的申购、配发和安装。不得擅自购买、使用未经审查批准或从国外进口的密码机。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非法间谍专用器材流入社会,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侵害商业秘密同时将会给国家安全利益造成损失,尤其是秘密联络、截密电子设备等流入社会将给社会秩序和国家全利益构成严重的威胁。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予以特别管理的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是用来秘密侦听、拍摄侦查对象的言语、行动的工具,其余如空发式收发报机、密码本、密写工具、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是用来进行秘密联络、破译密码、截密的工具。包括: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17107.html

(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17107.html

(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xsbh/17107.html

(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非法"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或者虽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但擅自超计划生产、超范围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是国家安全部门进行侦查、保卫工作的专用工具,其生产、销售均由国家安全部门严格控制。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在法律上属于一般禁止的事项,因此除非已有国家安全部门明确的指定、批准,原则上均属于非法生产、销售。实践中对于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人必须提供其生产、销售行为已经国家安全部门指定、批准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为合法的,应当认定其为非法生产、销售。值得注意的是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是否属于非法行为的证据规则不同于一般案件,这是因为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除经专门特许外,均为非法,即国家一般性地禁止。而国家安全部门指定、特许专用间谍器材生产、销售是不同于其他行业管理的,其指定、特许行为一般是不对外公布的,所以,行为人不能提供国家安全部门指定、批准的证据,本身就说明其行为是非法的;

同样,即便经过指定、批准的,如果其行为超出指定、批准范围,超出部分仍应认定为非法,"非法生产"是指未经批准,运用各种手段加工、制作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实践中常用的手段有自行设计加工,如设计加工窃听装置;

自行编制,如编制一次性密码本;

组装,如购买电子元器件组装窃听装置;

改装,如把一般民用电子设备改装成电子截听设备等,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只要从无到有地制造出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或者把普通民用设备经过改造变为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就构成非法生产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只要行为人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安全部确认的专用间谍器材,即使其产品质量、性能低于合法生产的专用间谍器材,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非法销售"是指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专用间谍器材或者向没有法定使用许可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出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为了出售而走私、购买专用间谍器材的,以"非法销售"论。但如果走私专用间谍器材达到走私罪标准的(偷逃应缴税额在50000元以上),应作为牵连犯比较两罪分别可能判处的刑罚,从一重处断。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则不必过于苛刻,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一般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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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3年1月6日 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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