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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是什么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21680.html
民法典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定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21680.html
民法典的用电人的交付电费义务有哪些规定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21680.html
民法典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的交付电费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第六百五十五条【用电人的安全用电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21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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