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被告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有进行查封,冻结,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的方式,比如说让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等,在一些诉讼案件当中,为了避免有些人在诉讼的过程中悄悄转移资产,因此当事人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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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被告的财产保全的方式有哪些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989.html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989.html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989.html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989.html
3、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989.html
4、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989.html
被告一和被告二和第三人的区别是什么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989.html
民事诉讼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独立于原告与被告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被告一和被告二属于当事人,属于共同被告。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989.html
1.争议的标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989.html
(1)必要共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 共同被告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989.html
(2)第三人与本诉的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独立请求权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989.html
2.诉讼地位不同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989.html
(1)共同被告都是被告的地位;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989.html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989.html
3.参诉方式不同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989.html
(1)共同被告是因为被诉而加入到诉讼;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989.html
(2)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989.html
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吗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989.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989.html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按该条规定,保险标的因第三者原因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后,可以向侵权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四进上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权,法院应当支持。但是,在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侵权责任追究行为合法有效的,不支持保险公司追偿请求。侵权第三者在保险公司追偿通知到达前已对被保险人作出赔偿,对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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