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是不予受理或者是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当然了,驳回起诉以及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都是可以适用裁定的。准许或者是不准许当事人撤诉以及终止诉讼都可以通过裁定方式来解决。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65.html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65.html
(一)不予受理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65.html
法律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合乎法定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具体地说,一是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二是虽属法院主管但不属该人民法院管辖;三是法律规定暂时不能起诉的。受理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启动与否,故应用裁定。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65.html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65.html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一经提出直接关系到该法院能否对该案行使审判权,不可不慎重行事,认真审查。审查认为异议有理,应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无理,也应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65.html
(三)驳回起诉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65.html
起诉涉及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驳回原告起诉,重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行使问题,故用裁定形式。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65.html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65.html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虽涉及实体问题,但又与程序密切相关。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提出后得不到及时解决,必然影响程序顺利推进。故法律规定解决这两个问题要使用裁定。凡符合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条件者,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保全或先予执行,反之,裁定不予同意。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65.html
(五)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65.html
当事人撤诉,事关他们的处分权利。但在我国,当事人的处分权并不是绝对的,它需要辅之以人民法院的审查。撤诉成立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继续进行,故人民法院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都要使用裁定。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65.html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65.html
中止诉讼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终结诉讼是诉讼程序的非正常结束。二者直接涉及程序,必然适用裁定。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65.html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65.html
补正判决书中笔误是纠正判决中的局部失误,不是法院从根本上改变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属于程序问题,用裁定形式比用判决形式更加合理。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65.html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65.html
中止或终结执行涉及的是执行程序,中止或终结执行是有条件的。合乎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65.html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65.html
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裁决书经当事人申请,应作为执行根据,但法律要求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查。法律文书无误时可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有误时,若开始执行便会侵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对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须用裁定。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65.html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先予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先予执行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1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还有不清楚的或新情况,建议你直接本站,在线提问以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智能匹配平台空闲律师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尽量说明大致情况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祝维权成功。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大家参考,在实际法律问题中,案件情况不同,具有特殊性,为了有效解决您的问题,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解释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