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提起撤销离婚协议的诉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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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对离婚协议撤销之诉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分别是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调解书的内容有错误、自知晓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起6个月以内可以提起撤销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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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对离婚协议撤销之诉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02.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02.html

1、因不能归责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02.html

2、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02.html

3、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该款规定分别从程序及实体两个层面限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发生。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02.html

现阶段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的关键在于实体救济部分的审查。即第三人有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且该错误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因此就离婚之诉而言,第三人想要撤销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关于夫妻财产、债权债务部分的内容,必须首先证明该部分内容存在错误且该错误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具体而言,对于离婚之诉中所涉财产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要经法院审理认为离婚案件中所涉部分财产应属于第三人的,则就可以直接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调解书中涉及第三人财产的部分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可就该部分争议另案起诉。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02.html

然而对于离婚之诉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要撤销生效离婚裁判文书中涉及财产、债权债务的内容则相对比较困难。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第三人,必须是夫妻一方对其负有个人债务的第三人,比如夫妻一方个人的担保债务等。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享有权利的第三人无需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只有对夫妻个人债务享有权利的第三人才有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02.html

民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定性是什么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02.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根据立法原意,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02.html

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以下几个特征: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02.html

1.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不同于前述参加之诉,是在原案已经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对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参加到原案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以扭转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损的局面。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02.html

2.属于一种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对原裁判之既判力的冲击和挑战。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在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前,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的程序制度只有审判监督程序。鉴于此,在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过程中,须有效平衡保护第三人民事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之间的关系,通过适当的程序配置来避免该救济路径被滥用,并进而最大程度地发挥该制度的预设功能。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02.html

3.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第三人未能获得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并非启动撤销之诉的唯一或核心事由,若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损害,则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02.html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法定性是指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而特定性则是指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只能是前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原本应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的民事主体),并且该当事人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非因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与本诉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02.html

担保人能否行使撤销权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02.html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规定将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限定为债权人,仅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担保人并不属于债权人的范畴。担保人只有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方具备债权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说债务人的行为侵害了担保人的“债权”。因此,担保人不能成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担保人对债务人而言,在其未承担担保责任之前,虽不享有债权,但担保人毕竟承担着财产损失的风险,极有转化为债权的可能。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02.html

而且,根据撤销权设立的宗旨,债权人在其债权设有担保时,因其债权不致于因债务人的行为受到损害,不必行使撤销权,这样,担保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这对担保人是极不公正的。同时,《破产法》中赋予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债权人地位,由此也可以认定担保人在特定条件下是能够行使撤销权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02.html

破产法的撤销权与破产法外的撤销权是应当区分的,不能援引破产法上的规定来对债权法撤销权的适用进行推论。不赋予担保人撤销行使的主体资格,虽可能会造成担保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但撤销权旨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02.html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4702.html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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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12月27日 13: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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