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注销法院判决是合法的,人民法院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比如说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来判断如何来进行判决。根据我们国家《行政诉讼法》第70条当中明确规定,如果主要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之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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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行为注销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吗?
- 2、行政判决几天执行完毕?
- 3、受案范围
行政行为注销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吗?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540.html
行政行为注销法院判决是合法的,法院如果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就必须对同一事件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而且还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540.html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540.html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540.html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540.html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540.html
(四)超越职权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540.html
(五)滥用职权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540.html
(六)明显不当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540.html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540.html
行政判决几天执行完毕?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540.html
行政判决几天执行完毕,法律中没有作出限制规定。行政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而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送达15日后不起诉的,就生效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540.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540.html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540.html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540.html
受案范围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540.html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540.html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540.html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szc/11540.html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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