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区别有这些:首先在主体方面就存在不同,承揽合同纠纷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其次在内容方面,承揽合同的纠纷是关于定作物,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是关于建设工程;最后是在合同形式方面存在不同,承揽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合同是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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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区别有哪些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15166.html
承揽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在主体方面、内容方面,以及在合同形式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同,毕竟两种是不同的合同纠纷,自然会存在很大的不同。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15166.html
承揽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存在以下不同: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15166.html
1、主体是不一样的,承揽合同的纠纷主体是指承揽人和定作人,双方当事人因定作事项存在争议,双方可以协议解决,并且这种争议的内容也不会很大;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主体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一般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是自然人,一般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少量的情况是自然人,尤其是发包人,发包人只能是法人,不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无法作出发包方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15166.html
2、内容是不一样的,承揽合同纠纷的内容是关于定作物,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内容是关于建设工程,一般情况下,定作物的纠纷比建设工程的纠纷要大,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内容比较复杂,无法快速解决,而承揽合同纠纷的内容比较简单,是可以很快解决的。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15166.html
3、合同形式是不一样的,承揽合同纠纷中的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口头成立合同,也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成立合同,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对建设施工合同达成约定。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15166.html
案由民事建设合同施工纠纷是有哪些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15166.html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15166.html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15166.html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15166.html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15166.html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15166.html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15166.html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15166.html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15166.html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15166.html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15166.html
建筑工程 (指建筑行业的工程)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15166.html
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需要的工程。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shpc/15166.html
案由是表明该起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有时会出现多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的情况,本诉与反诉可能是一个案由,也可能是两个,这就要求法官助理在制作文书的时候表述清楚。
用连带责任制度对农民工工资给予特殊保护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拖欠工程款派生的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而且农民工工资问题还往往因为工程转包或不规范分包使问题更加复杂。在立法层面,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合同载体劳务合同,甚至在目前建设工程法律框架中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有所涉及。对于农民工的拖欠工资问题,司法解释第29条对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特别的保护性规定:“违法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转包人和发包人为共同被告起诉的,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司法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可以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寻找到依据。该法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人认为司法解释对解决农民工工资作这样的规定有法律依据。此外,针对实践中与农民工工资直接相关的劳务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还规定:“当事人主张总承包人、分包人与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性质为转包合同;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这一条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事实上确认了劳务合同的合法性。至于劳务合同与转包合同的区别,主要视这两种合同指向的标的。劳务合同仅涉及人工费,不涉及分包工程;转包合同不仅涉及劳务,更主要的是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包的工程。从技术层面分析,劳务合同只计算人工报酬,一概只包人工;而转包合同计算的是分包工程的价款,是包工又包料的承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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