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义务;收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收养成立与解除的效力分别是什么
收养成立具有一系列重要效力。首先,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建立起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养子女的义务。养子女在姓氏等方面也会发生相应变化。其次,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也会产生相应的亲属关系,例如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成为祖孙关系等。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37022.html
而收养解除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在解除收养关系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37022.html
总之,收养成立和解除都有着明确且重要的效力,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收养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律秩序。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37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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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37022.html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37022.html 文章源自法居网法居网-https://laws.77shw.com/hyjt/37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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